信息來源:www.ocgdg.com | 發布時間:2022年05月25日
離婚訴訟是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一類糾紛。起訴離婚時遇到人戶分離或當事人定居國外,該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被告“人戶分離”
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王仁與徐遲于2019年登記結婚。王仁的戶籍所在地位于海淀區,徐遲的戶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結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王仁位于海淀區的房子里。然而,好景不長,二人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因雙方協商無果,王仁便向徐遲的戶籍地法院起訴離婚。
本案中,被告徐遲的戶籍所在地位于山西省,但由于起訴前一年在海淀區連續居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離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當被告存在“人戶分離”情況的,則要判斷被告是否有經常居住地。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起訴前一年連續居住的地址,如果被告起訴前一年已經在某地連續居住,則應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當事人立案時應當提交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當事人主張以公民經常居住地為管轄連接點的,需提供其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在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材料。如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物業公司或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合同、不動產登記證書等。
一方居住在國外的
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劉娜與梁海自由戀愛后,于2006年登記結婚?;楹?,梁海在英國定居。由于聚少離多,夫妻關系名存實亡,劉娜便向法院起訴離婚。
本案中,劉娜的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區,被告出國前戶籍地位于北京市朝陽區。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長期定居于國外的簽證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及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管轄。
【法官說法】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訴訟中,一方居住在國外的,無論哪一方提起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權管轄。
此類訴訟中,一般要求原告提供一方在國外居住的基本證據材料,包括出入境管理機構出具的長期簽證、定居國移民機關簽發的定居證明等。
雙方均定居國外
僅就國內財產分割起訴
由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王芳和李磊戶籍地在北京通州區,二人在國外工作學習時相識相愛,并在國外登記結婚并定居?;楹?,為了孩子讀書上學,二人在北京海淀區共同出資購買了一套學區房。之后,王芳和李磊均取得了國外的永久居住權。2021年,王芳發現李磊婚內出軌,二人在國外協議離婚。
因為海淀區的學區房為二人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王芳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由于原被告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主要財產所在地法院即海淀區法院具有管轄權。
【法官說法】
因離婚后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然而對于雙方均定居國外的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類案件中,如果存在多個財產,原告起訴時應明確訴訟標的物的價值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以此判斷主要財產所在地。司法實踐中,如果訴訟標的物價值不明確的,法院一般會要求當事人進行預估,立案法官需對原告主張的財產價值進行初步審查,并按當事人主張的財產價值確定主要財產所在地。對于影響管轄的相關主要財產價值,原告的主張明顯高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應依實際價值確定管轄。
同時,如果主要財產價值無法判斷或相差不大的,各主要財產所在地均有管轄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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